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争议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按期限。它对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要紧有哪些用途。但,现在国内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范的法律规定仍不健全,亟需在立法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健全。
立法近况及存在问题
1、60日申请仲裁时效不合理
国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范主要规定在国内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中。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国内劳动法却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样来看,国内劳动法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由条例规定的6个月缩短为60日,而60日的申请期限是不是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笔者觉得不可以。
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有其自己的特征: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双方在处置劳动争议时虽然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国内,因为受经济进步水平的制约,就业问题仍然没得到根本解决。很多劳动者害怕失业,总是是即便了解我们的权利被侵害,也不敢随便寻求法律保护。另外在现实日常,不少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且对法律知之甚少,其权利被侵害而自己不了解的状况也不少见。特别是在城市中有不少是来自农村的打工者,他们的流动性大,常见满足于有活干、有饭吃、有钱挣,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因此等他们想到运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权益时,60日的保护期间早已过了。
国内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机制是实行先裁后审。发生劳动争议后,先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才能在法按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进行救济。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办案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期限遇有特殊状况还可延长。据此,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历时一年以上才能得到最后生效的判决。而法律为当事人设定的保护权利期间仅为60日,显然是不适当的,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明显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