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认定职务侵占罪必要的要点?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目的是转移占有些财产罪中必要的要点,如偷窃、诈骗、打劫等罪。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排除意思有哪些用途是区别盗用与偷窃行为,借助意思有哪些用途是区别偷窃、诈骗、打劫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对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把握,实则与对该罪客观行为种类的认识有关。
职务侵占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是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行为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将推行该罪的行为仅理解为侵吞(侵占),马上已合法获得占有些单位财产予以非法所有些情形,则没侵害占有,也就没必要坚持排除别人占有些排除意思,但仍需以借助意思区别侵占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若将推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理解为窃取、骗取、侵吞等,因为窃取、骗取的行为已包括对财产占有些侵害,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
另外,若职务侵占罪不考虑非法占有目的,有时很难从客观表现上区别职务侵占罪的未遂与合法的占有(持有)。因为国内司法实务一般将窃取、骗取、侵吞等均作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法,故在实务中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职务侵占罪必要的要点更为妥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