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怎么样把握?

www.wrbund.com 2025-08-02 刑事辩护

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认定职务侵占罪必要的要点?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目的是转移占有些财产罪中必要的要点,如偷窃、诈骗、打劫等罪。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排除意思有哪些用途是区别盗用与偷窃行为,借助意思有哪些用途是区别偷窃、诈骗、打劫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对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把握,实则与对该罪客观行为种类的认识有关。

职务侵占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是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行为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将推行该罪的行为仅理解为侵吞(侵占),马上已合法获得占有些单位财产予以非法所有些情形,则没侵害占有,也就没必要坚持排除别人占有些排除意思,但仍需以借助意思区别侵占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若将推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理解为窃取、骗取、侵吞等,因为窃取、骗取的行为已包括对财产占有些侵害,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

另外,若职务侵占罪不考虑非法占有目的,有时很难从客观表现上区别职务侵占罪的未遂与合法的占有(持有)。因为国内司法实务一般将窃取、骗取、侵吞等均作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法,故在实务中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职务侵占罪必要的要点更为妥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

Tags:

刑事辩护热点
刑事辩护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