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权利应当是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内?容:
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是基于劳动者的个体劳动能力产生,并能给劳动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一种基本公民权利,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畴。当事人因就业权利遭到行政机关侵害寻求司法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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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胜燕为考入西华师范大学本科生。
18日原告在《地理信息管理软件》考试中夹带作弊,被西华师范大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西华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规定规定:“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置。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20日,原告获得西华师范大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
28日,被告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发温人劳社人[2006]186号文件,《关于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职员的公告》。公告决定在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员工54名,其中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员工计划有一个名额,公告规定了招考对象、条件、考核和录用等内容。
9日,原告按《公告》规定的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报名市能源办员工职位,20日参加了笔试考试,笔试成绩为所报招聘单位参考职员中1、。
20日,原告向西华师范大学书面申请需要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3日,西华师范大学国土资源学院党总支作出赞同解除原告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24日作出西华师大[2007]24号《关于解除潘胜燕留校察看一年的决定》的文件,解除去原告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9日,被告以原告曾在学校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且未解除,不符合该次招聘条件为由,口头公告原告不予录用。原告潘胜燕不服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不予录用事业单位员工的行政决定,17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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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法院经审理后觉得,被告为解决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向社会发出公告招考事业单位员工,公告对考核录用作了规定,参照《浙江公务员录用考核推行细节》实行。《浙江公务员录用考核推行细节》附件三《浙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细节》规定规定: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原告在报名时,尚在西华师范大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时期,其条件不符合被告公告规定的招考条件,被告据此公告不予录用并无不当。关于原告诉称其有条件参加了考试,也表示录用条件合格,法院觉得,考试报名条件阶段和考核录用阶段是两个不一样的阶段,考试报名条件阶段着重于一般形式上的规定,宜宽。录用考核阶段比较全方位,特别着重于政治条件符合与否,宜严。据此,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需要达成我们的就业权利,向本院起诉,符合《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辩称本案争议事情不是法院受案范围,缺少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规定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潘胜燕的诉讼请求。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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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人最基本的存活方法,被叫做“民生之本”,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目前,国内人口数目庞大,劳动力供应求购总量矛盾日益突出;劳动力素质与就业职位需要不相适应等各种原因致使“就业难”问题突出。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仅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在招工中对劳动者条件,如性别、年龄、身高等方面的资格设置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导致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用工单位的用工权矛盾突出,包含现在热点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录过程中,参考职员与录用单位或人事主管单位之间的行政纠纷也不断增加。伴随国内行政诉讼的不断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有关就业权利的诉讼案件势必成为法院诉讼案件中的要紧组成部分。本案即是一例原告由于在校的行政处分而不被录用向法院起诉需要追讨就业权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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