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是指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址,涉及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开始时间和案件管辖问题,而国际客运合同的成立总是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在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状况下,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不是在承运人出具客票时成立。在另有买卖习惯的状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可以不在出具客票时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买卖习惯的除外。
旅客应当根据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打折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能第三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成本。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